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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章程

来源: 时间:2023-10-28 点击量: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章程

(2023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是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组建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大赛(2005-2008)组委会的通知》精神的指导下, 在教育部和财政部“质量工程”连续三次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支持下, 持 续开展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在教育部机械基础课程教学指 导分委员会的关心与指导下,由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组委会主办, 由全国机械原理教学研究会、全国机械设计教学研究会、金工研究会和著名 高校及社会力量联合承办。

第三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高等学校在 教学中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设计能力、综合设计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加 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工程实践的训练,提高学生针对实际需求进行创 新思维、机械设计和制作等实际工作能力;吸引、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 外科技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是一项公益性的大学生科技活动,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加强教育与产业之间的联系、推进科学技术 向生产力的转化、促使更多青年学生积极投身于我国机械设计与机械制造 事业之中,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第五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将继续弘扬在办赛实践中形成的“规范、平等、优雅、仁爱、创新”大赛文化, 确保大赛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每两年举办一届;竞赛题目主 要采用命主题方式,亦不排除采用自主命题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以下简称“大赛”) 设全国大 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大赛组委会”),并按照国家 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行政划分设置分赛区,全国大赛组委会也可根据具体 情况批准设置特殊的相关赛事、分赛区。各分赛区的组委会应在接受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的同时,接受全国大赛组委会对赛 事的组织管理、视察和监督。

第八条 全国大赛组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修改大赛章程、评审规则; 

2、确定各届大赛的命题方式、主题,并发布相应的参赛须知; 

3、对各分赛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视察和监督; 

4、确定全国决赛的承办高校; 

5、组建全国决赛评审委员会,聘任全国决赛评审委员会委员; 

6、组建全国决赛仲裁委员会,聘任全国决赛仲裁委员会委员; 

7、协助承办单位筹措用于大赛组织、评审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8、负责与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沟通、报告、宣传和联络工作; 

9、议决其它应由全国大赛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全国大赛组委会下设大赛秘书处,负责处理大赛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及成员若干名。秘书处根据大赛日常工作需要,分组进行工作。

第十条 每届全国决赛成立决赛筹备委员会。全国决赛筹备委员会设 主任1 名,由全国决赛承办高校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 名,秘书长1 名; 并根据需要下设宣传组、大赛工作组、后勤接待保障组、 安全保卫组、财务审计组等。决赛筹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赛决赛 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并向全国大赛组委会及时报告本届各项工作的安 排和进展。

第十一条 每届全国决赛成立决赛评审委员会。决赛评审委员会由全 国大赛组委会聘请具备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组 成。决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委若干名;全国决赛的 每个评审组至少要有5 位评委组成, 设组长 1 名,秘书 1 名。 决赛评审委 员会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的范围内,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决赛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评审原则的基础上, 审定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

2、通过现场观摩、问辩、审阅参赛资料等环节对参赛作品的选题、设 计、制作及现场演示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定获奖作品等级、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全国决赛成立由3~5 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 由全国大赛组 委会聘请具备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仲裁委 员会负责受理本届决赛中的各种申诉、投诉,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全 国大赛组委会。

第十四条 各分赛区组委会应负责组建各自分赛区的评审委员会、仲 裁委员会等相应的职能组织。

第三章 参赛资格及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凡在全国决赛举办当年为教育部正式注册或备案的全日制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生、专科生都可报名参赛。参赛者的身份由所在学校学 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申报参赛作品;每个参赛作 品参与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 人, 指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 2 人。参赛作品 必须符合由全国大赛组委会发布的当届大赛主题,不得将教师的科研成果 或其他不满足参赛条件的他人的作品充当参赛学生的作品参加比赛。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决赛的参赛作品必须提交作品报名表、设计计算 说明书和工程图纸等参赛通知要求的纸质、电子和视频材料,同时,必须提 供参赛作品的实物样机或实物样机模型。

第十八条 各参赛作品的制作及参赛所需费用由参赛学生所在学校承 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赛制与奖项设置

第十九条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比赛评审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是学校选拔赛、分赛区预赛和全国决赛。由学校选拔赛确定出参加分赛 区预赛的作品名单;由各分赛区预赛确定出推荐参加全国决赛的作品名单。

第二十条 学校选拔赛的组织和评审工作由各参赛高等院校自行组织;分赛区预赛由各分赛区组委会负责相关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全国决赛的组织和评审工作由全国大赛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决赛设立设计奖、单项奖、组织奖三类奖项。

(一)设计奖:全国决赛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获奖等级。 原则上,以符合当届大赛主题和要求的全国作品总数为基数,获奖作品数量 的比例为10%左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级的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全国 决赛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届赛事实际情况确定。

(二) 单项奖:由当届决赛评审委员会提出各种类型的单项奖的名称,并作相应的提名,报全国大赛组委会批准。

(三)组织奖:设立优秀组织奖、杰出贡献奖、贡献奖、赞助奖和纪念奖等。由全国大赛组委会对决赛承办单位,以及在预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分赛区颁发优秀组织奖;对大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单位分 别颁发杰出贡献奖、贡献奖、赞助奖和纪念奖。

第二十二条 经全国决赛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的设计奖获奖作品,以及单项奖、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均由全国大赛组委会(盖章) 向获奖者颁 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决赛举行的前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将在大赛指定网站上公示所有参加决赛作品的名单;全国决赛的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的七日时间作为获奖作品名单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若对参赛作品评审结 果持有异义者,可向申诉受理人提交具有申诉人的真实姓名(签字) 和单位 公章的书面申诉书,提请决赛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由决赛仲裁委员会负责 回复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送全国大赛组委会。

第五章 大赛的宣传及衍生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全国决赛期间,全国大赛筹备委员会可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采取报告会、论坛、讲座和专家点评等各种形式向参赛学生宣讲机械 产品创新的体会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在决赛期间,全国大赛筹备委员会将举办成果转让洽谈活动,但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全国大赛组委会拥有非盈利性的发布或编辑参赛作品的简介、聘请专家对参赛作品进行评价、向相关机构和组织推荐参赛作品的默 认权利。如果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人对这些权利有异议者,请在参赛作品的 报名表中申明。全国大赛组委会不负责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全国大赛组委会的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全国大学生 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名称和赛徽。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大赛组委会接受企业、单位的赞助。鼓励相关企业、 单位联合高等院校,承办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各级赛事。

第二十九条 全国大赛组委会可授权全国决赛承办单位利用大赛冠名 权等大赛资源寻求赞助,冠名权一律以“‘××杯’第×届全国大学生机械 创新设计大赛决赛”的形式出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23 年修订稿) 自全国大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由全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2023 年 5 月 18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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